常教督〔2017〕12号
为激励责任督学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监督、指导、服务职能,助推我市教育持续优质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苏教督委〔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督导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考核对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聘请的各学段从事挂牌督导的责任督学
二、考核内容
1.严格遵守督导工作纪律,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公正公平。
2.认真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举行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与业务能力。
3.按规定开展常规性、专题性、随机性、需求性等多种形式的挂牌督导,达到“每校一月一次”的基本要求,其中“沉浸式”督导一学年不少于一次。
4.认真总结学校工作经验,及时指出学校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指导性与可操作性的改进意见与建议,并督促指导整改,切实引领、激励、帮助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办学质量。
5.妥善处理学生、家长及其他市民的投诉举报和教育咨询,及时化解矛盾,努力提供适切服务。
6.主动将督导中发现的典型经验、突出问题上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并就解决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7.切实开展督导研究,加强督导反思,积累督导案例,总结督导经验,并注重宣传推广。
8.按要求应用“苏州教育督导办公OA平台”,督导后即时录入相关信息;《责任督学工作手册》记载规范,内容详实,上交及时。
9.积极接受并认真完成督导部门临时安排的互查、调研、创建、迎检等其他工作。
三、考核办法
1.责任督学履职情况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学年末进行一次。
2.考核先由责任督学进行自评,再由责任督学责任区所在学校进行评价,最后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责任督学的工作实绩、学校评价等情况,完成最终考核。
四、考核奖励
1.责任督学履职情况考核采用先定量后定性的办法。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60~89分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第以上的责任督学,按规定进行奖励。
3.依据学年考核结果,结合“提高政策水平与业务能力”“遵守督导工作纪律”等情况,按一定比例评选表彰一批优秀责任督学。
附件: 常熟市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考核表
常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