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督委﹝201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督导条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已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3年11月22日
附件
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命与聘任
第三章 职权与任务
第四章 程序与要求
第五章 制度与保障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维护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完善中小学督导工作制度,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校督导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责任督学是督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督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受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派,持证上岗,对指定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挂牌督导是责任督学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主要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统一设计的样式和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基本情况(姓名、照片)、督导事项、联系方式等在指定中小学校校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联系与沟通,形成督导工作合力,保证督导任务完成。
第二章 任命与聘任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普通中小学校按1名责任督学负责3-5所的标准任命或聘任专(兼)职责任督学,对所任命或聘任的责任督学颁发相应证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责任督学的任命或聘任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责任督学上岗前须签订《履职责任书》,《履职责任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
第五条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员以及近期退休的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员、校长和教师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择优任命或聘任。
可根据督导事项,对不同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的责任督学进行合理安排,组建3-5人的团队,按片实施督导。
第六条 责任督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等业务能力。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勇于担当,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
(五)本人愿意、身体健康,能胜任责任督学工作。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七)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七条 责任督学实行任期聘任制,每个任期或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具体任命或聘任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
第三章 职权与任务
第八条 责任督学的职权
(一)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全面了解被督导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情况。
(二)要求被督导中小学校提供相关材料。
(三)受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约谈被督导中小学校校长及相关人员。
(四)对被督导中小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
(五)参加学习培训和阅读相关文件。
(六)在特殊情况下,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直接反映情况。
第九条 责任督学的任务
(一)责任督学主要任务
1.对中小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执行省“五严”规定进行监督。
2.对中小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3.倾听师生、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同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相关中小学校限期整改。
4.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不断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责任督学具体任务
1.督导校长及领导班子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督导学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督导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4.督导开齐开足课程和课堂教学情况。
5.督导学生学习、体育活动和课业负担情况。
6.督导教师师德、专业发展及禁止从事有偿补课、家教情况。
7.督导学校食堂、宿舍管理,食品、饮水安全卫生等情况。
8.督导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9.发现安全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了解情况并报告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10.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务。
第四章 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责任督学工作程序(一)出示责任督学证书。
(二)依法依规了解情况。
(三)认真填写督导记录。
(四)向被督导中小学校反馈相关督导意见。
(五)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限期对被督导中小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具体报告和整改期限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责任督学工作要求
(一)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及时纠正或实行回避。
(二) 责任督学对指定中小学校实施督导每月应不少于1次,督导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工作日。
(三) 责任督学要坚持常规督导与重点督导相结合。常规督导包括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点评反馈、列席有关会议等。重点督导包括对指定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所面临的热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时间和精力所开展的专项督导等。
(四)责任督学要坚持个人督导与组队督导相结合。责任督学可由1人负责督导3-5所中小学校,也可根据督导责任区划分,由1名责任督学负总责、多名责任督学组队共同负责督导1所中小学校。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
(五)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督导中小学校吃请和礼物,不得接受被督导中小学校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旅游项目,不得在被督导中小学校领取和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实施与责任督学职责与身份不符的行为,不得私自公开需要依法保密或暂未公开的学校和相关个人信息。
第五章 制度与保障
第十二条 责任督学工作制度(一)记录报告制度。责任督学每次进入中小学校督导,必须按统一的文书格式,做好相应的听课、访谈、约谈、巡查等工作记录,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二)工作例会制度。责任督学要定期参加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召开的工作例会,了解工作动态,梳理相关信息,汇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跟踪整改制度。责任督学要针对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督促整改,并将跟踪整改情况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四)学习培训制度。责任督学要参加岗前培训和定期专题培训。学习教育督导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提高教育督导业务能力,有计划地参加省和国家组织的相关培训。
(五)定期交流制度。连聘连任的责任督学原则上每个任期或聘期应交流一次;因特殊需要,责任督学的交流可提前或延迟。责任督学的交流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责任督学工作保障
(一)中小学校应按要求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督导事项提供有关资料,虚心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将责任督学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制定责任督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按年度对责任督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免职或解聘。第十五条 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存在履职不力、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或在督导中造成不良影响,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取消责任督学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常规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中小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相关中小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应对责任督学的督导报告进行汇总整理,特别是对责任督学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适时地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落实责任,责成有关中小学校认真整改。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责任督学的督导结果作为对中小学校的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经费安排、人事任免、责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强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等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